2024年12月25日,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,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,增值税法从暂行条例到正式法律,其意义远不止文本升级,更是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探索的宝贵经验,特别是“营改增”等重大改革的制度成果,以最高立法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化。它既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庄严落地,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,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税制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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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有章可循”到“有法可依”的根本转变。税收法定是现代财政制度的灵魂,新法的核心要义,在于实现了税收权力来源与运行方式的根本性重塑。过去数十年,增值税制度依托行政法规和大量规范性文件运行,虽灵活高效,但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待提升。此次立法,将纳税人、征税范围、税率、计税方法、税收优惠等核心要素全部收归法律明确规定,大幅压缩了行政裁量空间,是对“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同意”这一宪法精神的庄严回应。它从源头上规范了征税权力,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,为市场主体提供了长期、稳定、可预期的最高层级制度保障,从根本上优化了法治化的税收营商环境,给予所有经营者一颗面向未来的“定心丸”。
从“改革经验”到“法治结晶”的系统升华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绝非凭空创造,而是一部深植于中国改革实践的“经验总结法”,是对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,尤其是全面推开“营改增”试点以来,对所有经实践反复验证的有效机制进行系统性总结和法治化固定。法律将改革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全链条抵扣机制、留抵退税制度、简并的税率档次等核心成果,从政策层面提升为稳定的法律规范,是将“中国式税制改革”的实践智慧进行制度化编码,确保改革红利不因政策波动而衰减,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长期的“试验性改革”状态,进入了“成熟定型”的新阶段,展现了一条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、实现制度迭代的清晰路径,彰显了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成熟智慧。
从“筹集收入”到“促进公平”的效能提升。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效运转,需要统一的税收规则作为支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在全国范围内彻底统一了税制基本要素和征管原则,有力消除了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性障碍。通过进一步简并征收率、优化抵扣安排、明确跨区域税务处理,逐步消除行业间、地区间的不当税收壁垒,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合规负担,促进了商品和要素的更自由流动。同时,法律也保留了必要的政策调节空间,通过对民生必需品、小微企业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的免税或低税率安排,在保障收入功能的基础上,精准嵌入国家的产业引导和社会福利目标,实现了“效率”与“公平”“中性”与“调控”的有机统一,成为构建高效规范、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关键制度基础设施。
从“经济工具”到“治理支柱”的功能跃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的深层意义,超越了经济与财政范畴,深入国家治理体系层面。作为覆盖国民经济全链条的基础性税种,其法律的统一与稳定,是强化宏观经济治理、维护市场法治基础、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一环。它的施行,意味着我国最重要的税收征纳关系被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,是“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”的生动体现。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的背景下,一部稳定、透明、与国际规则更好接轨的增值税法,也是我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、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宣言,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税制支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的制定,是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的一座分水岭。在连接着波澜壮阔的改革的同时,也开启了税制成熟定型、稳定护航发展的未来。2026年新法落地,它所确立的将不仅是征税的规则,更是一种基于规则、预期稳定的市场经济运行范式。这部法律的全面实施,必将在保障国家财力稳健增长、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、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的征程中,展现出其作为现代治理支柱的深远力量。(宁夏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张剑桥)